1 | 首尔半自助5日,独家含有1天自由活动,逛街购物见朋友 非常方便~!! |
2 | 首尔时尚之地-韩国的明洞商业区 |
3 | 360度游玩首尔,尽情感受韩国首尔的时尚!充分满足时尚百分百! |
4 | 品尝韩国美食~!石锅拌饭,人参鸡…… |
儿童价格说明:儿童一般指大于二周岁小于12周岁小孩,旅游过程中不占床,可占车位,其它与成人同等.儿童若要占床位加收300元/人
婴儿价格说明:婴儿价格已电话确认为准(根据具体产品航班信息价格不同)
婴儿一般是指小于二周岁的小孩,婴儿一般不占床位,车位,我们也不承诺对婴儿提供任何服务,您需要对婴儿的安全负完全责任.
特殊人群参团说明:如客人系港澳台人士,或持外籍护照,请于出发前自行确认是否有进出中国之有效证件和签证;
其它价格说明:
交通:北京—韩国往返国际机票团队经济舱费用,含机场建设税;境外旅游巴士费用及司机服务(根据实际收客人数,适当调整车型);
住宿:4晚韩国四花酒店或同等级度假村住宿费用(2人1间)
导服:中文导游、领队基本服务费、境外司机服务费用
标准为:导游服务费用:10元人民币/天/人
司机服务费用:10元人民币/天/人
领队服务费用:10元人民币/天/人
用餐:行程中所列膳食费用;(含飞机上用餐)酒店外早餐
门票:行程内所提及的景点首道门票;
保险:旅行社责任险及境外旅游意外保险费用
签证:韩国团体旅游签证费用
1、航空意外险;(均建议客人购买)
2、护照办理费用;
3、境内地面服务费用,如机场接送等;
4、单间差费用以及加床费用;
5、个人消费(如:电话、付费电视、洗衣等旅游费用未包含的)
6、行李物品保管费及托运行李超重费用;
7、行程内未提及之景点费用;
8、“旅游费用包含”内未提及之费用;
项目名称 | 内容介绍 | 价格 |
1、此旅游费用基于参团人数超过15人以上,低于此人数标准,成本将发生变化,旅游费用则需重新计算;
2、旅游费用所包含机票为团队机票,团队机票一经出票,不得更改、不得签转、不得退票;
3、旅游费用所含门票为旅行社折扣价门票;景点首道门票是指景区收取的,进入景区的首道门票。不包括该景区内单独收费的小景区、或景区内需要另行收取的交通费用。如遇景点临时关门,或景点由于临时活动安排在特定时间段中无法安排正常游览,在不减少游览内容和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我公司将调整行程游览先后顺序或换为同等价值门票的景点入内参观,或者退还游客该景点门票费用;
4、请您仔细阅读本行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出游过程中,如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需放弃部分行程的,或游客要求放弃部分住宿、交通的,均视为自愿放弃,已发生费用不予退还,放弃行程期间的人身安全由旅游者自行负责。
5、根据中国政府与目的国家签订的签证协议的相关约定,客人在参团期间,不能离团,整团进整团出;中途离团视同游客违约,游客须按违约标准赔付旅行社,由此造成未参加行程内景点、用餐、房、车等费用不退,旅行社亦不承担游客离团时发生意外的责任。
重要提示: 1、此旅游费用基于参团人数超过15人以上,低于此人数标准,成本将发生变化,旅游费用则需重新计算; 2、时差:目的地时间比北京时间要快一个小时 3、航空公司规定,经济舱可免费托运一件重量在23公斤以内的行李; 4、旅游费用所包含机票为团队机票,团队机票一经出票,不得更改、不得签转、不得退票; 5、行程中所列航班及时间仅供参考,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6、酒店房型为双人标准间,房间有可能出现两张床尺寸不一致的情况,敬请谅解; 加床床型尺寸通常小于房间内标准床; 7、行程中所列餐食:早餐为酒店外早餐,正餐标准为5美金/人/顿 8、行程中所注明的城市间距离,所标示的停留时间,及游览顺序,仅供参考。视当地交通状况做出适当调整,但不会减少行程内容; 9、根据当地国家法律规定,导游和司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包括休息时间); 10、旅游中的购物为个人行为。 11、请不要将贵重物品、证件及自用应急药品放在托运行李中,以免丢失。 旅游过程中,也请妥善保存; 12、旅游费用所含门票为旅行社折扣价门票;景点首道门票是指景区收取的,进入景区的首道门票。不包括该景区内单独收费的小景区、或景区内需要另行收取的交通费用。如遇景点临时关门,或景点由于临时活动安排在特定时间段中无法安排正常游览,在不减少游览内容和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我公司将调整行程游览先后顺序或换为同等价值门票的景点入内参观,或者退还游客该景点门票费用; 13、请您仔细阅读本行程,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出游过程中,如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需放弃部分行程的,或游客要求放弃部分住宿、交通的,均视为自愿放弃,已发生费用不予退还,放弃行程期间的人身安全由旅游者自行负责。 14、根据中国政府与目的国家签订的签证协议的相关约定,客人在参团期间,不能离团,整团进整团出;中途离团视同游客违约,游客须按违约标准赔付旅行社,由此造成未参加行程内景点、用餐、房、车等费用不退,旅行社亦不承担游客离团时发生意外的责任。 15、如客人系港澳台人士,或持外籍护照,请于出发前自行确认是否有进出中国之有效证件和签证; 16、此行程为参考行程,我司将根据人数、航班、签证及目的国之变化,保留调整之权利; 17、本产品地接社为XX旅行社;具体信息见行前所发的出团通知。 18、本团队领队、导游、紧急联系人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将在出团通知中载明。 19、出团通知将在出发前3日向游客发送。 旅游合同补充说明 鉴于《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为保证双方签署的主合同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对旅游主合同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有《旅游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旅游法》规定的义务。 二、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可自愿参加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的购物活动或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自由活动的时间、地点由旅行社根据团队行程整体安排确定,并在“行程介绍”中注明。 三、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选择的,由旅游者现场签署自愿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书面文件。 四、自由活动中可选择的购物场所由旅行社在“行程介绍”中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可选择进入购物场所购物,也可选择在自由活动期间自由活动,旅行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也不得强迫购物。 五、由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和政策要求,自由活动期间旅游大巴停运期间可能不会开放车内空调或暖气。 六、旅行社特别提醒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七、双方约定:实际报团人数未达到成团人数标准的境内旅游,旅行社应当至少提前七天(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天(不含本日)通知旅游者。如旅行社未按照前述时间提前通知旅游者,双方可协商安排旅游者参加其他日期和线路的旅游产品,费用多退少补。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旅行社可解除合同,由旅行社退还旅游者已交纳的全部旅游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 1、境内旅游的,出发前三天内(含本日)通知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出发前三天(不含本日)至七天(含本日)解除合同的,应承担旅游费用1%的违约金。 2、出境旅游的,出发前七天内(含本日)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费用10%的违约金。出发前七天(不含本日)至十五天(含本日)解除合同的,应承担旅游费用2%的违约金。出发前十五天(不含本日)至三十天(含本日)解除合同的,应承担旅游费用1%的违约金。 八、双方同意,就出境旅游者的行前解约责任,对主合同修改如下: (一) 出境旅游者应提前三十天(含本日)通知组团社,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二) 如出境旅游者在出发前十五天(含本日)以内通知组团社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在出发前十五天(不含本日)至三十天(含本日)通知组团社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向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组团社已支付的签证费、签注费等实际损失。 (三) 与旅行社签署国家旅游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的旅游者不适用本条关于出境旅游者行前解约的约定。 九、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但如旅行社有正当理由的(如机票、签证等无法转让),旅行社可拒绝该请求。 十、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十二、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飞机、列车、轮船、轮渡、地铁、城铁、公交、包机、包船、专列等旅行社无法掌控交通工具运行时间和运力安排的公共交通项目的经营者。 十三、旅游途中遭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四、在旅游出发前,旅行社将向旅游者发送“出团通知”,该“出团通知”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该“出团通知”中的行程安排与本“旅游行程”中“行程介绍”不符的,以“出团通知”为准。 十五、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以及本补充协议,如与《旅游法》不一致的,以《旅游法》规定为准。 补充条款(赴韩国旅游) 鉴于《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实施,为保证双方签署的主合同符合《旅游法》的规定,对旅游主合同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旅游者参加旅游活动,享有《旅游法》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旅游法》规定的义务。 二、在行程中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可自愿参加旅游者与旅行社协商一致的购物活动或 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自由活动的时间、地点由旅行社根据团队行程整体安排确定,并在“行程介绍”中注明。 三、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由旅行社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选择的,由旅游者现场签署自愿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书面文件。 四、自由活动中可选择的购物场所由旅行社在“行程介绍”中向旅游者明示,旅游者可选择进入购物场所购物,也可选择在自由活动期间自由活动,旅行社不得强迫旅游者进入购物场所,也不得强迫购物。 五、由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法律和政策要求,自由活动期间旅游大巴停运,期间可能不会开放车内空调或暖气。 六、旅行社特别提醒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期间,注意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七、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一)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二)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三)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四)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九、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公共交通经营者包括:飞机、列车、轮船、轮渡、地铁、城铁、公交、包机、包船、专列等旅行社无法掌控交通工具运行时间和运力安排的公共交通项目的经营者。 十、旅游途中遭遇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当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一、在旅游出发前,旅行社将向旅游者发送“出团通知”,该“出团通知”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该“出团通知”中的行程安排与本“旅游行程”中“行程介绍”不符的,以“出团通知”为准。
本行程不提供免费接送. 请到以下地点集合:
集合地点:北京首都机场
详细地址:详见出团通知书
集合时间:详见出团通知书